我国铁矿石资源税改革之路在何方?

2015-1-29 23:38 来源: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网

铁矿石资源税改需要“一揽子”方案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征税对象仅限于石油、天然气、铁矿石。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征税对象扩大到六类矿产品和盐。铁矿石属于黑色金属矿原矿,征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按每吨2元~30元的标准征收。之后,我国先后对石油、天然气、煤炭进行了从量定额征收到从价比例征收的改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铁矿石资源税改革的大方向亦是将“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目前,铁矿石资源税从量计征最大的局限在于没有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成本,也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资源价格的变动。对于铁矿石生产企业来说,缴税只与原矿产量有关,与价格无关。“从量计征”不会考虑矿山实际盈利的情况,行情无论好坏,资源税是一样的。在铁矿石价格持续下跌的前提下,从量计征可能加重企业的税费负担,导致税费无法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灵活调节,从而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而从价征收则会形成税收与价格波动的互动,体现出税收的弹性,反映资源价格的波动。

       对于政府税收来说,我国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确立的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中,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属于中央以外,其他资源税均为地方税。铁矿石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能够体现资源税的弹性调节作用,有利于改善地方财政状况、平衡财政收支,但必须找到价格与税负的均衡点,从而确定一个合理的税率。

       不过,铁矿石资源税改革并非“从量”改为“从价”这么简单。从价计征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技术和资源的利用率、降低运营成本。因此,我国在实施铁矿石资源税改革时,应考虑实施“一揽子”改革方案,清费立税,免征价格调节基金、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溢价金、地方经济发展费、原生矿产品资源补偿费、出境费等正税以外的收费项目,尤其是在铁矿石价格持续下降的大背景下,需要给企业减负,放水养鱼。

       另外,我国实施铁矿石资源税改革,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继续将资源税划归地方,根据各地的资源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税率,并出台相关政策保证资源税收专款专用,以提高地方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在征收方式上,可以参考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模式,简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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