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政府审查并批准项目
三、双方政府审查并批准项目
(1)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
(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表(15份);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函(2份);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PDD)(中文15份、英文5份);
(5)项目概况和相关说明(15份):
(a)项目业主单位概况;
(c)项目基本信息;
(d)项目总投资和筹资情况;
(e)项目工艺流程简述;
(f)项目预期减排量;
(g)项目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
(h)项目核准及环境评价批复情况;
(i)项目进展状况。
2、向国家发改委申报相关文件,如经专家评审合格(约需1个月),会同项目业主届时参加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会议。
3、按审核理事会要求修改PDD,若无需二次上会,督请气候变化司签发核准批复(按规定应在评审后1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