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负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
碳排放配额的义务。国家将温室气体控制排放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配额,并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用于履行清缴义务。若重点排放单位实际碳排放量小于国家分配的配额,则可以交易多余的碳排放配额,最终是为了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实现控排目标。
关联法条:
第十四条第一款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三十条第三项 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