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市场的演化及风险应对

2024-5-11 14:38 来源: 法盛金融投资 |作者: 王炜

在“双碳”目标的大语境下,我国碳交易市场容量的不断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已经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1]。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碳交易市场的法制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虽然全国统一的碳市场还算新生事物,但碳市场在我国已经有超过十年的历史。本文希望通过回顾碳市场的历史,从法律角度再次认识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并就其中可能涉及的交易风险进行提示和建议。

一、 碳交易市场的由来

碳交易实际指的是碳排放权相关的交易,它的产生与发展与国际社会对温室气体治理密切相关。1997年12月,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国际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京都议定书》)在日本京都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生效;截至2022年,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93个缔约方。

《京都议定书》首次以国际性法规的形式限制了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对其进行了量化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该议定书创设了一种灵活契约机制即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能源机制),在CDM机制下,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

简单来说就是,CDM机制下创设了CERs(“核定减排量”)这样一个无形资产的概念,通过实施CDM项目例如植树造林、海洋生态修复等增加生态系统吸收和储存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这些减排量经过官方认可的核实和认证后,转化为可交易的减排信用CERs。有了CERs减排量这个无形资产,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可以通过实施CDM项目生产并出售CERs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自身可持续性发展;对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言,其可以通过购买这些CERs获得了履约的灵活性,降低履约成本;对全球而言,则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了总的减排成本。因此,CDM是一种多赢的选择机制,目的在于引入市场激励引导各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

此后,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交易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展开。

二、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演变

2012年之前,我国企业主要通过CDM参与国际碳市场,随着欧洲经济低迷以及京都协议书第一阶段的结束,CER价格不断下跌,CDM项目发展受阻。于此同时,我国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步建立完善。

1.  国内碳交易市场历史沿革

政策法规发布的历史沿革来看,我国国内碳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1年至2018年,碳排放权的配额管理以及交易纳入国家发改委的规则管理范畴,逐步形成了各地方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二阶段从2018年至2021年,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落地,碳排放权管理主体由国家发改委调整为生态环境部,并开始逐步统一规范碳排放权管理建立统一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三阶段从2021年至今,碳排放市场进一步统一规范并由国务院通过《暂行条例》的方式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权市场的管理规则和相应的罚则。

2. 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法律架构

经过十多年的体系建设,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规则体系已初步建立,体系框架如下:

三、国内碳交易机制的核心要素

理解国内碳交易市场之前,我们先理解如下核心概念:

1. 控排企业

根据生态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19号令,简称“碳排放权管理办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即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简称“控排企业”),控排企业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主体。

2. 碳排放权(Chinese Emission Allowance,CEA)

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控排企业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1单位碳排放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各因素后确定本行政区控排企业的年度碳排放量,因此,又被称为碳排放配额(CEA)。控排企业应当根据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省级环保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3. 自愿减排量(即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

根据碳排放权管理办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即CCERs)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CER的主体不是控排企业,而是自愿减排企业。

4. 碳交易

根据碳排放权管理办法,控排企业应当根据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省级环保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当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大于其配额时,控排企业则可以通过购入其他控排企业出售的配额(CEA)来给自己扩容,或者购买CCER来抵消该等差额,但是CCER的抵销比例不能超过应清缴碳配额的5%。于是,碳排放权交易由此产生。

5. 国内碳交易的场所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启上线交易,全国碳市场建设采用“双城”模式,即:上海负责交易系统建设,湖北武汉负责登记结算系统建设。至此,我国长达七年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终于迎来了统一。

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统计,2023年全国碳市场综合价格行情为:最高价82.79元/吨,最低价50.50元/吨,收盘价较去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涨44.40%。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超过4.4亿吨,累计成交额约250亿人民币。[2]

四、碳交易的形态及风险应对

1.  碳金融产品[3]

从上面碳交易机制中的核心要素和运作机制,我们可以发现,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制度所创设出来的无形资产,与资本市场中的股票运作机制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有一级市场开发的运作机制,都有相似的二级市场交易机制。虽然国内碳排放权相关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碳资产相关的金融产品也尚待开发,目前市场上碳资产相关金融产品如下:

配额置换:即控排企业一边采购约5%的CCER来履约,一边将置换出来的5%配额到市场上出售,由于配额与CCER有差价,所以该等买与卖可以产生中间差价,是从事碳金融业务公司最常规的业务之一。

配额托管:即控排企业将配额交给第三方管理,共享收益。类似股市里的委托管理,相当于交易员拿着控排企业的配额筹码去碳市里面交易。为了防止交易员直接将配额转走,交易所会充当第三方监管的角色,如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推出的借碳交易业务。

企业融资:类似于股票的一级市场开发,减排企业(包括控排企业和自愿减排企业)可以借助CEA和CCER实现多种融资方式增强自身的融资能力,包括(1)项目融资:融资用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例如,企业投资于可再生能源项目、能效提升项目以及林业碳汇项目等,并通过出售其产生的CCER来获得投资回报;(2)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CCER项目可以作为绿色信贷或绿色债券的支持项目,金融机构可以为这些项目提供优惠贷款或发行绿色债券,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3)质押融资:碳排放权和CCER还可以作为质押物,企业可以将持有的CEA或CCER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这种方式可以增加企业的融资能力,同时为金融机构提供额外的风险保障。

2.   碳交易的主要风险及应对

(一)CCER项目股权投资风险及应对

自愿减排企业的CCER项目就如同资本一级市场的创业项目,创始人和投资人通过项目IPO注册成功实现二级市场退出,收获收益;自愿减排企业及其投资人通过投资碳汇项目,完成项目开发,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后形成碳资产,通过碳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出售获得回报。

这其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本身不确定性,CEA和CCER是制度创设出来的无形资产,从过去的历史看,政策本身的变化对资产价格影响较大;2.审批的不确定性,虽然创业项目IPO也有注册的不确定性,但因为碳汇项目本身并不具有商业造血能力,因此审批的不确定带来的商业风险更大;3. 履约风险,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政策变动,碳汇项目可能面临相对更高的履约风险。

因此,建议参考股权一级市场项目中的风险保护措施,包括设置保护性措施以及回购等条款进行风险控制。

(二)质押融资风险及应对建议

一方面,CCER和CEA质押融资的风险主要为其物权效力存在不确定性。由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最新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层面并未对CCER或者CEA的财产权利做明确表述,无论是法律层面《民法典》第440条,还是规章层面《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二条,也未明确将CEA或CCER列为一种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或者纳入可登记的权利的范围,因此,CEA和CCER在质押融资时的物权效力存在不确定性。但另一方面,最高院第63条规定“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质押合同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在实践中,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制定了《上海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业务规则》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协助办理CCER质押业务规则》,CEA和CCER可以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质押登记,并产生冻结限制交易的效果。

因此,建议在CEA和CCER质押融资时,在质押协议中准确清楚的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将在交易机构进行质押登记作为融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实现在协议约定、过程管理和质押登记等各方面将风险控制有效落地。

五、结语

碳交易市场的本质是让资本在资源配置中的发挥作用,让资金自动流向减排性价比最高的领域,从而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碳交易市场法律规则体系尚在完善之中,碳交易中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参考成熟的股票一二级市场中的风控逻辑,进行嫁接和移植。笔者将持续关注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实践中的法律问题,相信随着双碳战略的逐步落地,碳交易市场也会在实践中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注释

[1]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2/content_6934685.htm,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截至去年底,全国累计成交量达4.4亿吨——碳排放权交易活跃度逐步提升》

[2] https://www.cneeex.com/c/2023-12-29/494958.shtml,全国碳市场每年综合价格行情及成交信息20230103-20231229

[3] 参考书目《碳管理:从零通往碳中和》,作者汪军,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2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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