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碳排放交易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申请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体系,以及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
(四)具备相关专业业务人员,具有碳排放交易的基础知识和能力。
(五)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及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六)不存在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碳排放交易的情形。
本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
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
机构投资者参与上海市碳排放交易需开立三个账户,账户说明如下:
资金账户: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立,用于存放碳排放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
交易账户: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立,用于碳排放配额的交易。
配额账户:在上海市碳排放登记注册系统开立,是记录配额持有情况的电子簿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