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
碳市场下的新CCER项目体系相比于2012年开启的地方试点市场的CCER项目体系进行了制度创新。一是
方法学的筛选工作更加严谨。相比于试点期间上百种CCER方法学,这次生态环境部只通过了的造林
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4项方法学,相对来说额外性较强、争议较少,为培育高质量的CCER体系提供了良好基础。二是强化项目业主和
第三方机构责任。项目业主需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附具承诺书。审定与
核查机构应当对项目审定报告及减排量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审定核查报告中作出承诺。三是项目信息更加公开透明。要求公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文件、登记情况、注销情况,项目审定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等,同时明确要求数据保存期限。四是加强监管措施。拒不接受或者阻挠监督检查及项目业主提供虚假材料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审定与核查机构违反相关要求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以上措施有助于构建更为公开、透明、有效的CCER市场,从而推动实现高质量减排。
(二)CCER市场将与配额交易市场协同发展
根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抵消比例的确定意味着配额交易市场的体量将决定CCER市场的潜在体量。目前只有
电力行业被纳入碳市场,可预期未来会有更多高碳排行业包括
钢铁、
水泥、电解铝、
航空等陆续被纳入,配额市场的交易体量增大才能有效激发CCER的需求。
(三)CCER市场的开展将激发更多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
CCER市场的开启将形成对CCER这种商品的有效定价,一旦定价稳定便会给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的动力。目前市面上已经有CCER抵押贷款、CCER抵押回购、CCER结构性存款等产品,监管机构也提出鼓励推行碳
排放权收益挂钩的绿色债券。可以预计未来CCER市场的发展将促进绿色金融产品市场发展,形成两个市场互相促进的趋势。
CCER作为抵消机制允许非重点控排企业进入,使得CCER具备比配额更多的应用场景,其中之一就是成为企业实现碳中和的解决方案之一。目前已有不少行业的头部企业在应对“双碳”目标上表现积极,企业降碳的途径一是通过自身活动
节能减排,二是购买外部的碳抵消量,而CCER作为碳抵消量成为目前企业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有效方式。企业碳中和市场将给CCER带来新的需求,预计未来CCER将成为非重点控排企业参与国家碳中和事业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