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二批碳排放核查员及核查机构备案的通知

2015-2-10 11:17 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

核查机构备案条件


  (三)核查机构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本市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2. 在本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

  3. 具有十名以上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专职核查员,其中至少有两名从事碳核查业务三年以上。

  4. 具有符合核查工作要求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

  5. 具有组织温室气体量化、核查等相关工作经验,且没有碳核查从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6. 具备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并设立了应对风险的基金或者购买相应的风险责任保险(风险基金或者保险金额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金额应不少于200万元)。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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