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
碳交易网了解到,日本近几年来在
CDM机制下的碳交易取得了更加引人注目的进展。不仅如此,从前景分析,CDM机制将成为日本最为倚重的碳交易渠道,并且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CDM机制不仅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而且实现了优势补,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能从中获益。因此,尽管全球气候变化规则的制定还存在很多悬而未决的
问题,但是世界各国在利用CDM机制促进
减排合作方面已经达成了广泛的共识。相对于IET机制,日本利用CDM渠道开展国际碳交易所面临的
政策性风险很小。
第二,CDM机制的核心是发达国家利用技术和资金从发展中国家换取
碳排放权,而日本不仅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而且在烟尘脱硫、太阳能发电等多项
节能减排技术上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这些优势无疑为日本与发展中国家开展
CDM项目合作奠定了基础。
第三,许多CDM项目不仅能够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而且还可以创造显著的社会效益,例如为目标区域和人群增加就业和提高收入水平,改善当地的能源自给程度等,从而使
碳减排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了统一。因此,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对CDM项目表示出浓厚的兴趣,这无疑为日本利用这一机制开展碳交易创造了巨大的
市场空间;
第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CDM是基于独立项目形式开展的,而且离不开企业的直接参与,这得日本的三菱、三井、富士、住友等多家综合商社作为CDM项目的具体执行者和重要推动力量走到了前台。这些综合商社并不是单纯的贸易公司,而是在经济领域协助政府发挥微观经济管理职,落实各项新产业政策的推动者。在环保领域,综合商社拥有控股的技术公司和研发部门,从而为日本在不同产业领域开展CDM项目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从实际进展情况来看,东亚和东南亚地区是日本开展CDM项目的重点区域。其中,由于中国的减排潜力最大、减排边际成本相对较低,因此成为日本最重视、开展CDM项目最多的国家。截至2010年3月,日本在中国获得批准的CDM项目共计351项。从减排类型来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项目最多(237个),约占全部中日CDM合作项目的69.5%;其次为节能和提高能效项目(63个),所占比例为17.9%;居第三位的是甲烷回收利用项目(29个),所占比例为8.3%。上述3个类型共计占中日CDM项目合作的95.7%,其余6个类型只占4.3%。从日本企业的参与情况来看,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开展的项目最多,为73个,占中日间所有合作项目的20.8%,其次为丸红株式会社,项目数量为50个,所占比例为14.2%。此外,超过10个以上合作项目的日本企业还有住友商事、东京
电力公司、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日本
碳基金等。值得一提的是,由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和新日铁合作推动的
山东东岳
化工项目是目前界上规模最大的CDM项目,预计年减排量为1000万吨。至《京都议定书》第一个承诺期结束的2012年,日本从该项目获得的
排放权将达5500万吨。
除了亚洲地区之外,日本近两年来还采取了相关措施,积极推进与中南美洲和非洲国家的碳权交易合作,努力构建全球性的CDM项目网络。例如,在与气候变化有关的ODA资金支持下,日本在中南美洲和非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启动了CDM人力资源培训项目,培训对象包括东道国的政府官员、合作企业的负责人和当地居民,其用意在于宣传CDM项目的双赢效果,占据舆论和道德高地,从而为CDM项目的正式开展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