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边界--中国煤炭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
核算边界-企业边界
报告主体应以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边界,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范围包括基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通风、抽放、
运输、提升、排水系统,以及厂区内的动力、供电、采暖、制冷、机修、仓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管理系统(厂部)以及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等)。
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报告主体应核算的排放源类别和气体种类包括:
(1)燃料燃烧CO2排放。指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或移动燃烧设备中(如锅炉、燃烧器、涡轮机、加热器、焚烧炉、煅烧炉、窑炉、内燃机等)与氧气充分燃烧生成的CO2排放;(2)火炬燃烧CO2排放。指煤层气(煤矿瓦斯)火炬燃烧产生的CO2排放;(3)CH4和CO2逃逸排放。指煤炭生产中CH4和CO2的逃逸排放,包括井工开采、露天开采和矿后活动的排放;(4)净购入
电力和热力隐含的CO2排放。该部分排放实际发生在生产这些电力或热力的企业,但由报告主体的消费活动引发,此处依照规定也计入报告主体的排放总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