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理

2015-2-17 11:08 来源: 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2008年以来,我国一直在积极加快国内碳交易平台建设进程。遵循着先试点后立法,先行业后整体的道路不断摸索。然而,对于各个区域碳减排实施进度与效果却没有统一的定论。这需要在碳排放权交易领域构建一个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其成效进行评价。分析众多学者对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构建过程的研究结果,对于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分析大体从法律、交易机制、初始分配、定价方法等诸多细节进行。本文参考欧洲会议中关于碳排放权的规定,将这些细节综合制度性
和效用性两块。

       制度性是指碳排放交易体系构建初期,各项规则之间的协调与制约,促使规则之间的无缝融合,保证交易体系的顺利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的实施对我国的政策制定机构、立法机构、监管机构以及政府企业都有一定的要求,试点实施存在着渐进性,对不同阶段的评价从政策、监管以及市场本身角度出发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效用性是指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有效运行后所取得的效果,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是该体系所要达到的长远目标,短期效果评价则要从交易的具体结果入手,如交易量、交易价格等。

       制度性和效用性决定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有效性评价指标的范围。体系构建之初,两者相互配合,在时间上并行存在。在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上,体系构建初期关注者缺乏,体系的实施离不开政府的政策引导与宣传。市场与立法也很重要,好的市场提供了一个方便容易的准入平台,立法保证边界,约束参与者行为的同时为参与者提供法律保护。当然,伴随着问题的不断出现,政策法律也会作出相应的完善,随着法律的完善与市场的日趋成熟,产生的效果会越来越好。上述情况说明了制度性和效用性下指标之间的平行关系。

       角色与利益,以及平台建设初期,平台实施效果在初期受各种因素影响因而说服力较小,本文以制度性为主效用性为辅,拟从政策有效性、监管有效性、市场准入难易度和交易效果等四个方面来构建城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有效性评价标准的基本指标,并在基本指标基础上构建二级、三级指标。(完)

本文节选:《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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