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规定

2015-2-26 10:33 来源: 易碳家

    2014年8月《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办法(试行)》就已经在国家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并原则通过,此后国家能源局向各部委、地方政府和电网征求意见并修订。
    据介绍,该办法基本框架是,将全国各个省份分为四类,每一类地区规定不同的消纳比例,但是部分省市的消纳比例将有所调整。
    一类:地区中的内蒙古东部、西部电网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例为15%,陕西宁夏甘肃新疆西藏辽宁吉林黑龙江八地电网消纳比例为10%;
    二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青海云南七地电网消纳比例为8%;
    三类:地区江苏、上海、广东、湖南福建河南安徽、湖北、广西海南十地电网消纳比例为4%;
    四类:地区浙江贵州四川江西、重庆五地电网消纳比例为2%。
    根据方案,计入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包括三项:
    1)本地区生产并消费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
    2)从区域外输入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
    3)本地区可计量的自发自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
    向其他区域输送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受端地区,不再计入送端地区。
    2014年的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并没有对各细分行业设定具体目标,不过根据《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目标,2020年风电和光伏装机的规划分别是200GW和100GW。在生物质发电受到燃料制约的情况下,各省将把2020年配额目标完成重点放在风电和光伏上。预计风电和光伏在2020年前的年发电装机要保证20GW和16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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