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额分配发放
第二章 配额分配发放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行业基准水平、
减排潜力和企业历史排放水平,制定本省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经省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审议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应包括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名单,年度配额总量,免费配额与有偿配额比例,配额分配原则、方法与程序,有偿配额竞价发放数量、发放平台与发放规则等。
第八条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由行业协会、有关专家和企业代表组成,负责收集、汇总和梳理本行业企业反馈的意见或建议,并根据经济运
行情况、行业发展特性, 对本行业配额计算方法、排放因子、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等进行评估,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评估报告。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行业的生产流程、产品特点和数据基础,采用基准线法、历史排放法等方法核定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配额,企业配额为各生产流程(或机组、产品)的配额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一)基准线法
控排企业配额=上年度实际产量×当年度产量修正因子×基准值×当年度下降系数
新建项目企业配额=设计产能×基准值
(二)历史排放法
新建项目企业配额=预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碳排放折算系数
各行业的产量修正因子、基准值、年度下降系数的具体取值或计算方法,在公布当年度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时予以明确。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配额分配实施方案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控排企业发放免费配额。对于按基准线法分配配额的控排企业,省发展改革委在全省完成年度核查工作并核定企业配额后,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对企业免费配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依据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组织有偿配额竞价发放。控排企业可自愿到有偿配额竞价发放平台(以下简称竞价平台)购买有偿配额。新建项目企业在转为控排企业管理前,须按第四章规定购买足额的有偿配额。
配额有偿发放所取得的收益,应专项用于促进减碳工作以及相关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对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提请复核,省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评议核实后于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对于因经济形势变化或行业发展等原因造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委托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进行分析评估后,制定总体配额调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