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额交易
第五章 配额交易
第二十二条参与配额交易的主体为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符合规定的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交易平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应为配额交易建立专业的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
第二十三条参与配额交易的投资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四)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参与配额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8周岁及以上自然人;
(二)通过交易风险评估;
(三)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各交易主体的配额持有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控排企业在省发展改革委核定年度实际排放量之前,不得将注册登记系统账户上的当年度免费配额的50%以上转至交易系统账户进行买卖。控排企业清缴履约后剩余的配额可全部转至交易系统账户买卖。
控排企业因注销、关停或迁出本省需要处置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全部配额的,应按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完毕后,对剩余配额可自由处置。
(二)新建项目企业在纳入控排企业管理前,其配额持有量不受限制。
(三)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配额持有量不得超过300万吨。
第二十六条所有交易主体应同时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完成开户登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控排企业、新建项目企业和境外注册机构的交易开户申请,委托交易机构受理投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的交易开户申请。
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风险评估制度,并定期将交易情况和投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的交易开户申请审核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配额交易
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并对交易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交易机构应定期对交易规则进行评估和完善,制订后的交易规则应报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配额抵押融资等金融服务,企业配额抵押融资行为应在注册登记系统予以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交易机构做好企业配额权属查询、抵押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规定期限如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