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核查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活动,保证企业碳排放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的碳排放信息监测、报告与核查活动。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企业碳排放监测、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行业或领域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和碳排放核查规范。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碳排放监测、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
第四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制度,对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的具体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根据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进展情况,分批将
电力、
水泥、
钢铁、
石化、
陶瓷、
有色金属、纺织、
化工、
造纸等工业行业的企业,以及公共建筑、
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和单位纳入碳排放报告和核查管理。自愿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和单位,经报省发展改革委后,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的要求进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管理。
第五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经核查的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低于规定标准的,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实确认后转为报告企业;报告企业年度实际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低于规定标准的,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后不纳入管理。
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低于规定标准的,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实确认后相应转为报告企业或不纳入管理。重大变化包括因生产规模(如生产线拆除)、内容、产品等发生重大变化后年度实际碳排放量低于规定标准,或因发生重大事故、技术改造、搬迁等原因造成停产预计超过2年及以上的。
第六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应建立健全碳排放信息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监测和报告责任。控排企业和单位应配合
核查机构开展核查活动。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企业和单位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进行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