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开发〔2014〕66号
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业,泰达控股公司办公室,开发区各企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首批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天津市低碳示范园区,一直致力于推动区域低碳化发展,2014年将编制企业碳盘查报告纳入鼓励
政策,既是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创建低碳示范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碳盘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共同推动我区企业
碳排放报告制度走在全国前列。
特此通知。
2014年7月28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碳盘查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区《促进
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及《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重点鼓励项目名录(第五批)》(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名录”)关于编制企业碳盘查报告的规定,为规范天津开发区企业开展碳盘查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注册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的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发改局负责组织推动区内企业编制碳盘查报告,并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予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