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企业编制碳盘查报告的申报与审核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 申报天津开发区企业编制
碳盘查报告奖励项目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需注册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二)2013年度能耗超过1000吨标煤的企业或楼宇享受本奖励项目;其他企业自愿编制碳盘查报告,报告企业年度
碳排放情况,但不享受本奖励
政策。
(三)首次进行碳盘查报告的申报企业,需报告2010年度(作为基年)至2013年度连续4个年度的主要排放源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间接排放量。
(四)报告主体为本市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的,如已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补贴或资金支持的,不再进行奖励。
(五)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00%。
第五条 申报企业编制的碳盘查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
(一)报告主体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性质、成立时间、所属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图、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分公司情况、主要生产工艺、产品方案、能源消费情况、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与上年度变化情况、填报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等。
(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报告主体应报告核算边界范围,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并分别报告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工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量、净购入
电力和热力消费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有能力开展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可一并报告。
(三)其他相关的情况。报告主体应同时报告核算二氧化碳排放所涉及的各个环节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其来源,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报告主体温室气体排放具体的核算方法以及详细的报告内容可参考《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13〕1345号)中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