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监测时间和数据,东莞一环境监测机构被查处

2024-7-16 10:28 来源: 中国环境 |作者: 何闪闪 周嘉莹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以下简称常平分局)在对某造纸化学品公司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检查时发现,2024年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该造纸化学品公司委托,为其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出具的监测报告存在问题

其后十多天,执法人员多次对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根据该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该公司采样员于5月8日15:15-15:50对某造纸化学品公司锅炉废气开展有组织氮氧化物采样检测,但造纸化学品公司提供的外来车辆信息统计表及视频监控记录,与采样员提供的采样时间存在出入,且实际监测时间不足,存在伪造监测时间及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涉嫌监测报告弄虚作假。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对此,常平分局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制作双笔录。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常平分局下达监测案件移送告知书,将该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处罚。

据了解,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近期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联合抽查工作将持续至10月中旬。抽查对象包括:机动车检验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常压液体危险罐体(出厂)检验机构、碳核查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等。一旦发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未经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结果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处理。如果违法情节严重的,将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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