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申报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强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财政保障,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资环〔2024〕15号)要求,对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项目进行激励,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激励对象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措施,开展工业锅炉、炉窑、涉VOCs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及技术改造的工程结构减排项目和淘汰相关产污工序的结构减排项目,并形成NOx或VOCs减排量的企业给予激励。
(二)激励资金支持共性工厂、共性产业园建设项目,不支持其他新建、扩建“三同时”项目以及1年(申请之日起)内存在不良信誉记录的企业,不支持升级改造后仍为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和已获得省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激励方式
激励资金按照“先减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对开展工程治理减排并已形成减排量的企业给予奖补,鼓励企业尽早完成治理工程,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原则上符合奖补对象要求的企业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其本次环保改造投资总额。对于已获得中央大气资金支持的相关项目最高可获得其环保投资额20%比例的激励资金。
三、激励标准
对达到NOx和VOCs减排任务的企业,暂按NOx减排奖补1万元/吨、VOCs减排奖补4万元/吨的标准进行激励。
四、企业申报要求
各有关企业应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附件1),认真规范准备申报材料,并于2024年7月15日提交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同时积极配合减排量审核和核查工作。
五、企业减排量审核认定
各相关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分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市环境技术中心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附件2)要求,核定企业减排量并予以公示。
六、资金管理要求
(一)激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侵占、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对年度工程减排任务完成不理想、经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激励资金项目预算执行较慢或绩效管理效果较差等
问题突出的项目,将视情况收回年度已安排的奖补资金。
(三)企业在
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