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文件
按照
ccer发布的文件,为便于理解笔者参考
CDM架构图绘制了CCER文件架构图。
(一)规章制度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5号):
第六条 碳
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
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指南和规则级文件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以下简称“设计与实施指南”)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
《CCER-14-002-V01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
《CCER-14-001-V01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
碳汇》
《CCER-01-002-V01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
《CCER-01-001-V01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光热发电》
《2020,2021年减排项目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
二
流程与步骤
按《设计与实施指南》规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的主要步骤包括:项目设计(6.1),项目公示(6.2),项目审定(6.3),项目登记(6.4),项目实施、监测及减排量核算(6.5),减排量公示(6.6),减排量核查(6.7),减排量登记(6.8)。项目业主可以自愿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注销(6.9)。
来源: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三
核心概念
对《设计与实施指南》的术语和定义,笔者列出一些重点核心术语,并进行解读如下:
【项目边界】与项目有关或受项目影响的设施、系统和设备,以及可合理归因于项目产生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源和汇。
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01-002-V01)》中的定义: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边界包括项目发电及配套设施,以及项目所在区域电网中的所有发电设施。企业业主需要在项目的PDDB.3中应描述项目边界,列出边界内的排放源和汇,并提供项目边界图。
【基准线情景】用来提供参照的,在不实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情况下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最可能发生的假定情景。
基准线情景是提供与本项目同等的产品和服务,可以是:
提供单一的产品,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 (CCER-01-002-V01)》的基准线情景是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由项目所在区域电网的其他并网发电厂(包括可能的新建发电厂)进行替代生产的情景;
提供复合的产品和服务,如旧CCER方法学-《CM-075-V01 生物质废弃物热电联产项目》,基准线情景常由电网供电(P)、燃煤/燃气锅炉供热(H),生物质废弃物在好氧条件下弃置或腐烂(B)组成的组合情景。
【额外性】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目前CCER里实际包括两种额外性论证方式:一种是由于普遍存在技术障碍,或项目不具备财务吸引力而免于额外性论证(类似于CDM的《Positive lists of technologies》);一种是按《设计与实施指南》附6-《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论证工具(1.0 版)》规定的五个步骤依次论证,申请登记项目通过该工具测试通过后,即证明具备额外性。《设计与实施指南》附录A为《投资分析指南》,规定了通用投资分析中财务指标计算、财务基准值选择、敏感性分析的具体要求。对选择采用内部收益率和净现值作为财务分析指标时,对投资分析周期,税后现金流、损益和利润分配等一般要求,项目内部收益率和资本金内部收益率的应用,基准值的选取和敏感性分析要点等做了基本要求。计算依据一般为《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会计准则、投资决策时的财税制度和
政策等。
该文件附录B为《障碍因素分析指南》,规定了项目主动或被动选择障碍分析时的通用要求和分析要点
【项目开工日期】一般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开工文件签署日期。
按《管理办法》,合规项目的开工日期应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目前发布的方法学中还增加了定义【项目寿命期限的开始时间】,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寿期开始时间为项目并网发电日期,碳汇项目则为项目边界内首次实施整地、播种或植苗的项目开工日期。须注意,上述时间与旧CCER和CDM标准定义的“开始时间”都不同,不能直接沿用其要求。而项目寿命期限的开始时间的定义与VCS定义的“项目开始时间”较相似。
【项目计入期】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
项目计入期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之内。从目前公布的方法学来看,项目计入期只有固定计入期。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计入期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开始,最长不超过10年。碳汇项目则是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开始,最短时间不低于20年,最长不超过40年。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要求:计入期开始时间应当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且不得早于项目开工日期。分期实施的项目只能确定一个计入期开始日期。
【核算期】在项目计入期内,实际申请登记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时间区间。项目计入期可根据方法学和相关规定要求以及项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核算期,一个核算期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报告所覆盖的连续时间区间。
即其他减排体系定义的监测期概念。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
【唯一性】避免项目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下登记,避免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
通过对比《管理办法》中对唯一性的定义——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可看出《管理办法》和《设计与实施指南》两份文件措辞明显不同,《设计与实施指南》的要求偏宽松,对在其他机制登记或申请登记的项目是否可自愿注销后再申请参与CCER机制的态度不同。尤其是在VCS登记或申请登记的约30个合规的造林项目是否可以主动撤回,再申请CCER登记,希望官方能够明确。
四
其他
(一)是否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等要求
《设计与实施指南》
6.1.6 环境影响和可持续发展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项目应当对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有促进作用。
6.1.7.1 环境影响分析和可持续发展协同效益
除满足本指南 6.1.6 相关要求外,环境影响分析应当特别关注对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项目边界以外的影响,并且分析对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
因此,目前CCER对可持续发展目标(SDG)并未要求详细的定性和定量监测。下一版本也可参考GS、VVS及A6.4机制,增加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保障程序,增加对若干数量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量化目标和监测的要求。
(二)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
为便于减排项目的设计、实施和核查,主管机构从CDM时代就开始公布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该排放因子使用CDM发布的《
电力系统排放因子计算工具》(07.0版)计算电量边际排放因子(OM),容量边际排放因子BM,再按规定的权重计算得到区域电网的组合边际排放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