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资源不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7月30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科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是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基础。《条例》坚持
问题导向,围绕提高气候资源探测能力、确保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准确有效和强化气候资源区划、规划编制,专门作出系列规定。一是规定市和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关行业气象统筹发展机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气象探测设施的建设、探测、计量的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设施布局和建设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明确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气象计量器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三是规定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市气候资源分布、变化以及利用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评估,组织编制全市综合气候资源区划和单项气候资源区划,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四是明确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气候资源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结合气候资源区划,组织编制本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适时进行调整。此外,还明确了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气候公报。
气候资源是一种可利用的再生资源,能够为人类的物质财富生产过程提供原材料和能源。《条例》注重把握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对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当充分考虑气象灾害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风险性以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因地制宜选择项目,科学确定开发类型和模式,促进气候资源科学、合理利用。二是结合天津市气候资源的特点和开发利用实践,对风能、太阳能、雨水、云水以及农业、旅游业等领域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明确推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赋能新能源、
航空航天、海洋经济、低空经济等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强化气象保障能力建设,推进气象科技创新,助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四是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气候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开展面向区域的
碳汇综合监测评估。
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是专业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需要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为此,《条例》规定,市和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制定
政策措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明确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资源区划编制等工作。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工作。《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工作,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