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12 21:24 来源: 易碳家期刊 |作者: 王信 袁方
在禁止储存、预支的情况下,为防止排放权交易价格剧烈波动影响市场正常运行,管理机构往往需要设定价格上下限(Frankhaser & Hepburn,2009)。设定价格下限是必要的,可给企业减排以一定激励。这个价格称为拍卖保留价格(auction reserve price)。各国碳交易市场都会逐步增加排放权拍卖的比重,如果市场价格低于管理者给出的拍卖保留价格,企业不会从管理者手中购买排放权,碳排放权的供给就会减少,使市场实际交易价格围绕保留价上下小幅波动。
就价格上限而言,其设定应参考减排的边际收益,确保排放权价格成为边际减排成本与边际收益大体相当的指示器(Murray, Newell and Pizer, 2008)。但由于减排的边际收益难以准确衡量,管理机构设定的价格上限只是一个大概价格。欧盟ETS规定,企业在第一阶段若排放超标,将受到每吨CO2 40欧元的惩罚,可理解为购买额外排放权的价格为每吨40欧元。该价格超过了第一阶段市价,并未起到价格约束作用。
除价格控制外,还可以通过政府排放权储备(allowance reserve)来调节。Murray等(2008)设计了加入排放权储备的价格上、下限机制:如果政府免费发放排放权,价格下限就是排放权最低转让价;如果政府通过拍卖发放排放权,就设定拍卖底价。在设定最高价格时,管理机构掌握的排放权储备可形象地称为“安全阀”(safety valve, Jacoby & Ellerman,2004)。当企业需要更多的排放权,可向政府支付一定价格购买。排放权储备须有数量限制,否则过量发放会降低企业减排动力。如图1所示,D1,D2,D3表示不同水平的排放权需求:当需求为D1时,需求的增减只要在b段内,由于排放权供给总量不变,将影响市场价格。如果需求下降到D2,在供给曲线a段,价格下限将起作用。如果需求上升到D3,管理机构投放规模为r的排放权储备,可平抑价格,原价格上限不会被突破。但排放权储备毕竟有限,若需求继续上升,市场供求将导致排放权交易价提高。
图1:考虑排放权储备的价格管理
资料来源:Murray, Newell and Pizer(2008)
政府可通过两种方法来发放排放权储备。其一,在每一阶段结束时,政府集中出售这些额外的排放权,企业根据自身状况确定购买量。如储备量能满足需求,售价固定;若储备供不应求,谁报价高谁获得。还可借助期权等衍生工具,如拥有看涨期权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以既定价格买入一定量排放权。期权可通过竞拍或免费获得,但其总量一定,排放权储备不致过多发放。当排放权市价高于期权执行价时,企业会行权,使价格有所下降。如果市价低于行权价,企业无需行权,直接在市场上购买即可。这样,可保证排放权市场价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