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与环境法治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值得借鉴
美国宪法与环境法治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值得借鉴和吸取。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下,我国也应该依据宪法推动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
一是研究基于宪法的环境法治框架。美国的经验表明,宪法决定了环境法治的基本框架。我国的宪法确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而在这一基本制度框架下,需要尽快研究和建构我国的环境法治框架。这一环境法治框架的建构,要结合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模式,以及司法独立性逐渐提高、公有经济成分占重要地位、计划经济向
市场经济转型、企业和社会的参与管理程度逐渐增强等特点。此外,这一环境法治框架的建构,既要考虑长远的目标,也要顾及转型期的具体需求。
二是探索宪法条文的实用性。美国宪法在没有“环境”一词的情况下,仍在环境管理中适用了具体的宪法条文,极大地推动了环境法治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宪法(2004年修正)包括了一些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条文,例如“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合理利用土地”,“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植物”等。这些条文既可以支持环境立法、环境
政策制定和环境管理行为,还能阻止与之不相符合的行为。因此,探索宪法条文的具体适用,有助于环境法治的发展。
三是推动宪法条文的创造性解释。美国的经验表明,通过立法、判案和法律解释等过程,原则性的宪法条文能得到细化、深化、发展乃至创新性的解释,有力地丰富和发展了环境法治。在这个过程中,美国并不拘泥于此,而是根据环境法治和管理的具体需要,突破性地解释和应用了一些宪法原则。对于我国宪法而言,除了直接涉及到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文之外,其他关于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公众参与、权利平等、司法诉讼、科技教育等条文,都可能通过细化、深化、发展和创新性解释等方式,覆盖到环境治理,丰富和补充环境法治。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