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首届“全国优秀法律顾问”。水利部法律顾问、生态环境部
碳排放专项法律顾问,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遵约委员会副主席。曾挂职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在推动全球气候行动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当下,中国承担了独特的责任和角色。《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产品碳标识
认证制度、产品
碳足迹管理体系,健全碳
市场交易制度、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交易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等一系列前瞻性的措施,标志着中国在系统推进环境治理和碳排放控制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要实现这些宏伟目标,不仅需要
政策制定和行政执行的力度,更需要法律支持和司法保障的完善。《决定》中“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的提法,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提供了新的路径。在这一改革背景下,构建有效的司法协同机制,不仅能够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的法律实施统一性,也是推动环境法律深入、有效执行的关键。尽管气候变化领域的司法应对架构复杂且内涵深刻,但在我国,确立
碳市场的司法保障无疑是气候司法领域的核心议题。因此,完善碳市场司法协同机制以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下简称“双碳”目标)的实现,成了一个既迫切又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
完善碳市场司法协同机制是司法机关参与气候治理和涉碳纠纷处理的必然要求
涉碳案件具有系统性和复杂性特点,通常涉及法学、环境科学和生态学等多学科知识,而审判人员往往会对部分专业
问题存在知识盲区。法院之间通过信息共享、案例交流和专业培训等方式进行协同,可以统一裁判标准并提升处理这类复杂案件的专业能力。同时,涉及碳市场的刑事案件如
碳交易欺诈或洗钱的司法审判时,需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之间密切配合才能完成。公安机关的证据采集与固定、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协调与监督以及法院对案件的判决与执行之间涉及衔接与配合。
外部协同层面,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同至关重要。行政机关是我国气候变化领域的主导机关。碳市场牵涉许多新兴领域,涉碳案件中事实认定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往往超出单一机关能力范围,司法需要依赖行政执法中形成的证据。在法院判决后,案件执行工作的推进也需要行政机关的配合和监督。
此外,虽然我国已构建起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但政策要求尚未完全上升到法律层面。“双碳”工作具有明显的政策先行特点,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和部分地方立法予以规范。然而,政策对于交易中的很多核心问题,比如,
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碳交易中心的地位以及交易流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还缺乏明确规范。面对气候变化立法现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建议或报告的形式将处理涉碳案件时发现的法律空白反馈给立法机关。司法与立法的协同机制能够帮助立法机关制定更加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同时也提高了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适用性和效果。
最后,司法机关与全国碳排放注册登记机构的协同也极为必要。这种协同通过法律执行、信息共享和市场监管等方面体现,确保了碳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比如,注册登记机构在必要时向司法机关提供交易数据和账户信息,帮助司法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同时通过定期交流提高司法人员对碳市场的理解。
通过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高效协作,不仅能够提升司法机关处理碳市场案件的能力,也有助于确保环境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法律的严格遵守,从而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完善碳市场司法协同机制需要从涉碳案件处理的案前、案中和案后全流程着手
案前阶段,建立涵盖行政、民事和刑事三个领域的“行民刑”案件衔接机制,通过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的协同联动,确保对碳排放量不实报告或交易欺诈等新型涉碳违法行为的高效追究。例如,生态环境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等行政机关首先调查碳市场的违规行为并进行处罚,重大或潜在犯罪行为则上报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有确凿证据的案件将移交给检察机关起诉,最终由审判机关负责裁决执行。在此过程中,碳排放注册登记机构负责为执法和司法机关提供必要数据支持。
此外,针对涉碳案件的地域和级别管辖,建议采用集中管辖体制。
碳市场交易具有空间性和跨界性的特点,但由于我国国家治理结构长期被纵向的“条条”和横向的“块块”所分割,部门本位主义严重束缚了协同治理能力的提升。采用涉碳集中管辖体制能够避免由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与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发生地分别处于不同的行政区划内而造成的立案不便。
在地域管辖方面,建议依托设立于上海和武汉的全国性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交易市场而发生的民事、行政案件,由上海法院和武汉法院分别集中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建议依托设立于上海和武汉的全国性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交易市场而发生的民事、行政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涉及地方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则由基层法院一审。
案中阶段,探索“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将碳排放权交易、
碳汇交易等纠纷统一归口至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提高审理效率,并考虑在此基础上发展出包括涉碳执行案件统一管辖的“四合一”模式。
重大涉碳案件建议实行会商制度,由具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牵头,综合各方意见,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为提高重大案件的处理质量,法院可以邀请行政机关、生态环境领域专家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此外,法院要把涉碳案件的处理与诉源治理结合起来,推动环境纠纷的多元解决,并通过司法建议直接参与环境治理,加强执法与司法的协同。
案后执行协同中,注册登记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紧密合作,对市场的健康稳定至关重要。具体而言:一是要丰富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声誉罚和信用处罚,提高罚款标准;二是要完善司法执行中对企业全国碳市场关联银行账户的执行措施,审慎冻结企业配额,避免因为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不能履行清缴履约义务;三是要固定碳排放权司法执行措施和计量单位,明确司法执行碳排放配额的冻结期限。
此外,人民法院引导行为人通过购买碳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既实现了生态修复目标,又有助于实现“双碳”目标,是能动司法理念在新时代环境司法中的生动体现。在适用以购买碳汇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时,由于涉及碳计量和碳汇林建设,需要法院同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相互协作。例如,司法机关探索与地方林业局等行政机关合作建立碳汇补偿基地,以及与碳计量中心建立联络协调制度,确保碳汇的监测和认购工作有效推进。
探索涉碳司法协同的体制机制创新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途径
涉碳案件线索的发现和处理机制是司法协同的基础。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能够确保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的违规情况及时通报给司法机关,从而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允许各司法和行政机关之间就具体案件进行深入讨论和分析,确保所有相关方对案件的理解和处理达到一致。在碳排放数据和交易记录方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则能够提升监管的透明度和效率。
立案管辖阶段,管辖通报机制是确保案件能在适当的法院和地区得到审理的关键。该机制通过明确各级法院在处理涉碳案件的职责和权限,减少地域差异,确保法律的统一执行。
调查取证是确保案件顺利处理的重要阶段。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可以在调查过程中保持信息的及时交流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相互提供专业支持的机制确保了在如碳排放测量和碳足迹核算等复杂的技术问题层面,司法人员能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技术援助。
诉前程序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同机制可以促进案件顺利转入司法程序。诉讼过程中,继续维护这一协同机制不仅有助于案件的高效处理,也有助于确保法律裁决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此外,重大情况的通报机制使得司法机关能够在碳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重大违法行为时快速做出反应,并协调各方面资源应对可能的危机。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的机制,如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开展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专项检查,可以有效打击碳市场的非法行为。针对司法和行政人员建立交流和培训机制,定期开展碳市场及监管知识培训,是提高整个系统运作效率的重要因素。构建司法信息化数据平台可以提升案件处理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同时,建立司法协同绩效考核与问责体系则确保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得到充分履行。
最后,提高公众参与度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另一个关键因素。通过建立案件信息公示系统和鼓励公众参与
碳减排行动,可以显著提升社会对“双碳”目标的支持和推动力。这些创新体制和机制的实施,将使司法体系成为支持中国实现“双碳”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有力工具。通过这些创新体制机制的实施,司法体系能有效支持中国实现“双碳”目标,为全球气候变化应对作出贡献。
在中国迈向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宏伟旅程中,面对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立法进程缓慢、市场机制未成熟及社会公众参与度有限的挑战,建立一个健全的碳市场司法协同机制显得尤为关键。通过强化司法协同机制,不仅能够综合利用行政灵活性、司法探索性与立法稳定性的优势,还能推动各协同主体在不偏离各自基本职能的前提下实现高效互动与运作。这种协同关系的建立和完善,能更有效地解决制度和执行中的障碍,对于促进碳市场的成熟与规范化,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认知水平至关重要。因此,建立健全碳市场的司法协同机制不仅是应对当前挑战的必要措施,更是推动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