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企业数量较少。
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上市公司中披露一定环境信息的公司比例为30%左右。相对地,煤矿、
造纸印刷、燃料、生物制药等污染严重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更为关注,披露比例为50%~80%;而IT、金融等行业却不太关心。前者为2.6%。后者为零。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对于环境信息的重视程度不高,公布环境信息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污染严重企业。
2.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形式各不相同。
环境信息的披露主要包含在年度报告、内部工作会议记录、会计报表附注、董事长报告或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目前还没有一种占绝对优势的披露形式。而且,环境信息披露多为文字性说明,方法单一,缺乏列示一系列环境技术和货币指标的表格和图形等多种方法。另外,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对外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为数不多,造成环境信息的公开程度不够,一般社会公众只有在发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之后,才可能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有关的信息。
3.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简单。
目前,我国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零散的和不系统的,公布的环境资料是不全面的。具体表现在:(1)对环境信息的披露注重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项进行反映。如环境治理的投资、费用的支出以及一些因污染环境产生的赔偿损失等。缺乏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的说明,而这些信息极有可能对企业未来产生一定的财务影响。(2)现有的对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仅仅是对环保情况、环保因素制约、环保风险及其对策、对环保风险的技改项目、高度依赖后期资源的状况及对策、环保质量
认证等进行的简单披露。并且披露的是企业已经取得较好环境绩效、对企业有利的信息,而对企业不利或可能不利的环境信息未能得到披露。
4.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因不足。
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因是迫于政府及各方利益关系人的压力,或是想赚取良好的社会声誉有选择地披露环境信息。而真正去履行社会报告责任或公共会计责任的企业不多,是强制性而非自愿性的披露,由此导致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连续性也较差。
5.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不统一。'
现行环境会计体系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和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环境信息披露模式很少以单独的项目在独立的环境报告中反映。而主要以会计报表为主,以董事会报告、报表附注、文字说明为辅。这种模式比较注重披露表内的以历史成本原则计量的货币化信息,而忽视了那些目前无法或难以以历史成本计量并货币化的但对使用者来说又是非常有用的环境会计信息。同时,传统会计报表比较重视表内披露,而忽视表外披露。对那些只能在表外反映、不能用货币化数据在表内反映的环境会计信息在传统会计报表中是不能得到充分披露的。另外,披露模式的不固定性使得行业间缺乏可比性。
(二)成因分析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因此。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缺乏可操作性和可比性。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主要表现在:(1)环境会计准则的制定有缺陷,理论上对环境会计行为没有规范,使得规范环境会计核算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形式可操作性差。(2)会计计量不明确,缺乏科学的定量方法及切实可行的指标体系,使得需用货币计量披露的环境资产与负债。环境成本与收益等信息缺乏可操作性。(3)环境信息披露模式没有明确的法定要求,没有披露固定、规范的形式。使得企业在披露内容和形式上不统一。
2.政府机构监管松懈。
我国政府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管理松散,像环保局、证监会等政府机构都没有提出对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必须披露环境信息。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各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比例偏低。总体的环境信息披露比例仅有三分之一左右。几个污染大的行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比例也不过在50%~80%之间。总体来说。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国公布环境报告的企业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不难发现是政府相关机构对环境问题的界定不明确。既没有明确规定划分强污染企业的标准。也没有明确关于环境管理责任的认定,因此让大多数企业有机可乘。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会选择低调处理环境会计信息,或者不予披露企业的环境信息以减少该类信息披露对企业的不良影响。
3.企业环境责任的道德理念尚未真正形成。
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缺乏强制性约束条件下。企业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环境会计信息系统。不主动把责任转化为行动。因此,企业倾向于放弃对环境信息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