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绿色
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香港和
澳门地区用能单位或个人依需要自愿参与绿证交易。《规则》共8章35条内容,主要涉及5个方面。
一是明确绿证
市场参与成员和职责分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负责绿证具体
政策设计,指导核发机构和交易机构开展具体工作;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工作;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绿证核发,并提供绿证核发、交易、划转、应用、核销等全过程数据和技术支撑;绿证交易机构负责各自绿证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组织开展绿证交易,并按要求将交易信息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绿证买卖双方可自主或委托代理机构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
二是明确绿证账户管理要求。各交易主体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开设和管理唯一实名绿证账户,记载其持有的绿证情况。卖方在可再生能源发电管理平台完成建档立卡后,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对应绿证账户。买方通过任一绿证交易平台提交绿证账户注册相关信息,注册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并生成绿证账户;也可通过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直接注册绿证账户。此前,买卖双方已完成绿证交易平台注册的,按需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后,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对应绿证账户。买卖双方注册绿证账户时应按要求提交营业执照或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其中卖方还须提交仅申领中国绿证、不重复申领其他同属性凭证的承诺书。
为衔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更好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以及接收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国家统一设立省级绿证专用账户,具体由各省(区、市)发改、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同时,为支撑参与保障性收购的补贴项目绿证绿电交易,适时为电网企业或可再生能源发展结算服务机构等设立绿证专用账户。
三是规范绿证核发具体方式。国家能源局依据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量数据按月批量自动核发绿证。对于自发自用等电网企业无法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可直接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供电量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初核、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复核后核发相应绿证。
四是明确绿证交易的具体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绿证交易市场。
在交易平台上,通过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和
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证单独交易;通过北京、广州、
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开展跨省区绿色电力交易,各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省内绿色电力交易。
在交易方式上,主要包括挂牌交易、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三种方式。其中,对于挂牌交易,买方可同时将拟出售绿证信息在多个交易平台挂牌,买方通过摘牌完成交易;对于双边协商,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绿证交易的数量和价格,自由选择绿证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和结算;集中竞价交易按需适时组织开展。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统一管理绿证库存,并与各绿证交易平台实时同步,确保同一绿证不重复成交。
在绿证划转上,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绿证交易和绿色电力交易信息做好绿证划转。对于2023年1月1日(不含)前投产的存量常规水电对应绿证,由发电企业和用能企业直接交易结算的,依据电量交易结算结果从卖方账户直接划转至买方账户;属于电网代理购电的,根据电量交易结算结果自动划转至相应省级绿证专用账户,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绿证分配至用户的具体方式。
在绿证有效期上,《规则》明确绿证有效期2年,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计算。对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等机制中使用绿证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为充分保障不同时段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合法权益,《规则》设置了过渡期,对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有效期延至2025年底。
在绿证核销上,超过有效期的,由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予以自动核销;已声明完成绿色电力消费的,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依据用户提交的绿色电力消费
认证或声明材料等,对相应绿证予以核销。
五是规范绿证核发交易信息管理。在信息系统上,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是开展绿证核发及交易管理的基础平台,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组织实施,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绿证交易机构按相关规范要求完善各自绿证交易系统,支撑绿证交易有序开展。在信息统计上,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按要求汇总统计全国绿证核发和交易信息,并按月编制发布绿证核发和交易报告;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及时核算绿证交易数据,用于支撑绿证与能耗双控、消纳责任权重、
碳市场等机制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