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盘查标准
中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于2013年10月15日,颁布了10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其中《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适用于从事
电力生产的企业。中国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2014年63号文件要求向国家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时,都需依照该标准进行。
2013年中开始,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重庆、
深圳和湖北7个
碳交易试点省市陆续进入碳交易的实施。各试点省市向控排企业分配排放配额之前,都相应的颁布了各试点省市相应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并对所有或部分控排企业实施了
第三方碳盘查。发电企业作为控排企业的主力军,名列各试点省市名单的前茅,其中广东85家、湖北24家、天津17家、上海14家、深圳8家、北京7家。北京、天津、广东、上海还单独开发了火力发电企业的行业指南。在63号文件的执行过程中,各地方发改委也因地制宜的对一些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进行了一些细化。比如
江苏省发改委在国家指南的基础上发布了《江苏省电力、热力生产行业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规范》。这些核算标准或量化指南在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原则、
方法学和报告机制等方面基本一致,但在温室气体种类、排放边界、数据获取以及
节能减排措施等细节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大体来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指南排放边界的划分与天津和广东的标准一致;数据准确性方面没有北京的标准严格;相关因子的缺省值与各试点略有差异。因此各地区的发电企业在准备温室气体报告前要区分清楚报告呈送的主体,切实按国家和地方的分级标准,合规的准备和实施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工作。本文由于篇幅限制,仅分析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发电企业盘查报告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