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如何识别排放源
2、识别排放源
由于在
电力生产中,仅化石燃料的燃烧会产生温室气体排放。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属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产生零排放的清洁电力,属于中国自愿
减排项目类型,能产生减排效益。火电中的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回收煤层气、煤矿瓦斯和通风瓦斯发电等都属于废能回收利用的发电形式,虽然该类项目也会排放一定的温室气体,但由于其主要地避免了原来废能、废气直接排放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效应,反而会产生减排效益,也属于中国自愿减排项目类型。因此,拥有多种发电形式的发电企业需要区分出使用化石燃料的发电设施作为其排放源。
根据指南,发电企业核算边界内的关键排放源包括:1)化石燃料的燃烧排放,化石燃料主要为煤、天然气和柴油;2)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过程排放;3)企业净购入使用的电力产生的排放;4)其他产品生产的排放,如果发电企业还生产其他产品,且生产活动存在温室气体排放,则这些产品的生产活动应纳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对于混烧化石燃料的生物质或垃圾发电厂,仅需统计混合燃料中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
碳排放。
需要注意的是,脱硫过程的排放仅在煤电中需要考虑,生物质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等火电的脱硫过程排放不需计入;发电企业如存在直接购入热力的,按本指南也无需考虑;生物质发电和垃圾发电,如采用炉排炉形式一般并不搀烧化石燃料,但不论哪种形式都会采用柴油或天然气作为炉膛点火材料。指南中对此部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属于暂不考虑的范畴。
对热电联供的发电企业来说,本指南比较尴尬。根据指南,热力应属于其它产品,需要参照热力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和报告,由于现阶段还未发布热力生产企业的指南,这部分还不能核算。但由于在热电联产企业,发电和产热在设备和工艺上无法分离,在使用本指南时,就存在如何拆分产电和产热的化石燃料耗量和脱硫石灰石耗量的
问题。热电比在理论上应该能作为拆分的参照,但涉及到实际监测和盘查,可能仍需要按实际产热和产电的蒸汽比例来拆分。
江苏省在推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中就考虑到这个问题而新采用了《江苏省电力、热力生产行业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规范》,要求热电联产企业统一核算产电和产热的相应温室气体排放。
按照发电企业盘查报告指南的要求,目前在发电企业温室气体盘查中只考虑所有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对于其他类型的温室气体如N2O,暂不予考虑。7个试点中,重庆要求发电企业同时量化氧化亚氮排放量,并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计;
深圳则要求全面核算温室气体种类和排放边界。因此,不同地区的发电企业在向不同层级保报送温室气体报告时需注意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