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意见的通知

2024-9-19 09:02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意见的通知

为积极引导金融资金投入,2022年我局印发《天津市2022年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津环财〔2022〕100号)。按照《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环办科财〔2023〕22号)等有关要求,我局对指南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局(电子邮箱:caiwuchu@tj.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

天津市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

为积极引导金融资金投入,加强金融对美丽天津建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精准支撑,推进适宜金融支持的生态环保项目谋划、储备和实施,依据《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试行)》(环办科财〔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加强中央和我市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建设项目储备库是引导金融资金投向、实现供需有效结合的重要措施,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发挥重要作用。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与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相互补充、错位发展,分别为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必须严格依法依规,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二、项目类型

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应适宜金融资金支持。具体为:

(一)治理责任主体为企业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采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四)其他市场化方式运作的项目。

三、入库范围

(一)大气污染防治。包括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业企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锅炉综合治理、涉气产业园区和集群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换新、船及非道路移动源排放治理、典型行业恶臭治理等。

(二)水生态环境保护。包括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再生及资源化利用、工矿企业和医疗机构水污染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船舶港口水污染治理、水体内源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河湖生态流量保障、重点湖库富营养化控制、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天然(人工)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雨污管网分流和混接点改造等。

(三)重点海域综合治理。以渤海近岸海域为重点,包括海水养殖环境整治、入海排污口及直排海污染源整治、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亲海岸滩环境整治、海洋垃圾处理、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美丽海湾示范建设等。

(四)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农用地工矿污染源整治、工矿企业重金属治理、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区域治理、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工业集聚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矿山开采区及尾矿库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危险废物处置场及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防治、依赖地下水的生态系统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污染源防渗改造、废弃井封井回填等。

(五)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包括农村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村垃圾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畜禽与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

(六)固废处理处置及资源综合利用。以“无废城市”建设项目为重点,包括城乡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处置、餐厨垃圾收集与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收集与处理处置、矿产资源(含尾矿)综合利用、废旧资源再生利用、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管控、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和道路沥青资源化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

(七)生态保护修复。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相关的生物多样性迁地就地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良好技术和传统做法推广、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及经营、生物多样性相关传统知识保护与传承示范等。

(八)其他环境治理。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放射性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污染控制、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能力建设等。

四、项目规模

(一)治理责任主体为企业的企业投资项目

单个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融资需求原则上应超过5000万元。市级项目储备库项目不做要求。

(二)EOD项目

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的EOD项目,投资总额不高于50亿元,融资需求超过1亿元。

乡镇街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的EOD项目,投资总额不高于30亿元,融资需求超过1亿元。

(三)其他项目

单个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融资需求原则上应超过1亿元。市级项目储备库项目不做要求。

五、申报条件

1.入库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化企业,或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等。

2.项目融资主体应为市场化企业,且其环保信用评价不是最低等级。

3.鼓励推广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和第三方治理。EOD项目要完全符合《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实施导则》(环办科财〔2023〕22号)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确保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收益反哺、一体化实施。EOD项目生态环境治理内容包括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湖库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水源涵养区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近岸海域环境整治、无主或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土壤污染修复及矿山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新污染物治理、生态多样性保护和生态修复、噪声和振动污染治理、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等。

六、申报流程

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原则,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管理采用项目库管理模式,依据项目申报进展情况,项目储备库分为申请库、储备库、支持库和淘汰库。

(一)中央项目储备库

申请库。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项目储备,审核后按要求(附件1),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管理系统(http://10.10.203.16/lsjr/index.jsp)线上申报,涉密项目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要求,不得通过系统申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论证评估,视情况开展现场复核。对于未通过论证评估的项目,由区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补充完善,在退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重新报送后仍未通过复核的项目,原则上调至淘汰库。

储备库。论证评估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从申请库择优确定项目,提交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审核通过后,由生态环境部调至中央项目储备库,推送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金融机构”)。

支持库。各金融机构线下审批通过后,由生态环境部调至支持库,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更新。

淘汰库。各金融机构初审、线下审批未通过的项目调至淘汰库,淘汰库内项目不再向各金融机构推送。

(二)市级项目储备库

申请库。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本行业、辖区内项目储备,审核后按要求(附件1),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管理系统(http://10.10.203.16/lsjr/index.jsp)线上申报,涉密项目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要求,不得通过系统申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论证评估,视情况开展现场复核。对于未通过论证评估的项目,退回由区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补充完善,在退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重新报送后仍未通过复核的项目,原则上调至淘汰库。

储备库。论证评估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推送金融机构。

支持库。各金融机构线下审批通过后,由市生态环境局调至市级项目支持库。

淘汰库。各金融机构线下审批未通过的项目调至淘汰库,淘汰库内项目不再向各金融机构推送。

本指南将视实施情况和有关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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