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量控制目标可在地区和行业分解
《21世纪》:对十三五实施
碳排放总量控制,您有哪些具体的实施建议?
王毅:首先,将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十三五”约束性指标,并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特点进行分解,实施总量和强度目标“双控”。根据“十二五”
碳强度目标分配实施的经验和国家经济转型战略,可先确定主要行业、部门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再根据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阶段确定行政区划内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于碳强度下降主要与发展阶段相关,因此在考虑强度下降的潜力和分解时不应鞭打快牛。总量目标分解除了考虑发展阶段,更要考虑主体功能区的特点。针对生态脆弱和发展落后的地区,碳
减排控制目标应重点控制增量,并与
碳汇等目标一并考虑,同时还应建立基于碳收支的生态补偿机制和绿色低碳转型资金机制。
其次,基于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全国碳
市场配额总量。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确定全国
碳市场配额的基础,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可综合考虑历史排放法、行业基准法等方法,并从主要碳排放源的行业入手。碳市场配额总量与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相结合,既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
政策信号,促进碳市场健康发展,又有利于精细化管理与配套政策设计,逐步完善碳总量控制和
碳资产管理机制。必须指出的是,全国性碳市场的建立应该在完善
碳交易和碳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有序开展。
再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2020年率先达到峰值。通过开展试点和制定相关激励政策,促进部分已经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在2020年率先实现碳排放峰值或进入排放平台期。“十二五”期间,我国多个地区已将碳排放峰值研究纳入低碳发展工作方案。因此,将区域碳排放峰值目标纳入地方“十三五”规划,开展率先达峰试点,对于我国更好地探索低碳发展路径,传播低碳转型的最佳实践具有积极作用。
同时,构建碳峰值和碳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虽然我国确立了实现碳排放达峰的政策目标,但有关碳排放及其管理还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提出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低碳发展的单行法提供了依据。应对气候变化法应该对减缓和适应工作的管理体系、
碳减排责任主体、统计核算与监管、碳排放总量分解、碳
排放权交易、碳资产管理、
第三方评估、利益相关方参与、国际合作等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还应制定低碳转型路线图、碳生态补偿制度、清洁发展机制、各类低碳标准、碳税及
碳金融等相关制度和政策体系,更好地保障“十三五”规划及至2030年的碳排放峰值和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目标的实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