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引发关注 立法与标准需双管齐下

2015-3-18 12:59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包景岭

尽快设立统一的沿海排放控制区

欧洲早在2006年和2007年就分别建立了波罗的海和北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据估算这两大排放控制区每年创造的健康和环境效益为80~160亿欧元,而所需增加的成本仅为6~37亿欧元。2012年和2014年相继建立的北美和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亦发挥了相当明显的船舶污染物减排效果。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已开始启动设立排放控制区的计划,而我国大陆港口城市对船舶污染的防治相对滞后,目前仍然没有启动设立排放控制区的相关准备工作,导致外籍远洋船舶靠岸无法执行国内法规中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针对外籍远洋船舶靠岸无法执行国内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问题,需要通过设立排放控制区进行管理。建议国家统筹设立统一的沿海排放控制区,并向IMO提交申请。若在全国港口设立统一的排放控制区确实有困难,可由交通部组织相关部门率先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严重的区域分别划定排放控制区,并逐步推广至全国海域范围。此外,形成向IMO提出排放控制区建议的支持性文件需要大量的基础性科学研究,并且从提出申请到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开始考虑所提建议并批准需要3~5年的时间,耗时较长,因此,建议尽快启动这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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