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员申报条件都有哪些?
二、申报条件
1.在
甘肃省境内注册,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在甘肃省设有分支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经清洁发展机制(
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
CDM项目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企业历史
碳排放信息盘查、ISO14064企业碳核算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20个。在我省从事
节能量审核或碳排放核查,并有良好信用的机构优先。
4.对无上述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承担至少3项甘肃省级或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1个以上经国家备案的自愿减排
方法学。
5.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制定了确保公正性的规定和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制度。
6.拥有6名以上专业核查人员。专业核查人员具备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企业温室气体监测、报告和核查(
MRV),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企业历史碳排放信息盘查、节能量审核、ISO14064企业碳核算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咨询或审核经验。
7.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