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责令重点排放单位限期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的通知 京发改[2015]593号
各重点排放单位: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14]14号)以及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2794号)的相关要求,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3月20日前向我委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目前尚有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完成此项工作。为确保本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我委《关于印发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1号)的规定,各重点排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氧化碳排放报告
第三方核查工作,对未在3月27日前向我委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我委将依据《决定》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