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北京市在严格控制
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
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2794号)相关要求,定于2015年3月至10月开展二氧化碳排放报告、
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及碳排放配额清算(履约)情况专项监察,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未按规定报送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和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算(履约)的排放单位。
二、监察内容
(一)报告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2014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
(二)重点排放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2014年度二氧化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
(三)重点排放单位是否按规定完成2014年碳排放配额的清算(履约)工作。
三、监察方式
由市
节能监察大队会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分别对所属区域的排放单位进行现场监察。
四、各排放单位要高度重视和配合此次监察,按照国家及本市法律
法规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五、我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我委《关于印发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1号)的有关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排放单位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20日
(联系人:节能监察大队 刘闻博; 联系电话:66415588-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