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碳减排目标
为了实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载目标,《京都议定书》附件B的国家应在承诺期(2008~2012)内实现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减少至少5%③。当时欧盟的15个成员国(也称欧盟15国,EU-15)都承诺了各自的减排目标,并且欧盟15国作为一个整体承诺减排8%,这对欧盟及其成员国均具有约束力。欧盟理事会通过2002/358/EC决定批准《京都议定书》时,将8%的减排目标基于每个成员国的经济增长预期、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等在十五个成员国之间重新分配④。
尽管有关2012年后的国际温室气体减排协议仍然是个未知数,欧盟已经作出一些单方面承诺。2007年,欧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作出单方面承诺,并设置了一系列到2020年完成的苛刻的气候和能源目标,被称为“20—20—20”目标。这些单方面的气候和能源目标包含四个立法提案,在2008年12月11日和12日获得欧洲理事会通过,并在一个星期后获得欧洲议会表决通过[2]。为了实现到2020年的温室气体减排总量低于1990年水平20%的目标,欧盟主要依靠两个规制框架:EU ETS与共同努力决定(Effort Sharing Decision,以下简称ESD)⑤。而且,
碳减排总体目标——2020年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减少14%——在ESD与EU ETS中重新分配:ESD所辖不参与排放交易的行业需要比2005年减排10%,而EU ETS行业则承担比2005年减少21%的减排任务。可见,不同规制框架所辖行业,面临的减排压力有所不同。而且,欧盟正考虑在其他国家满足一定条件下,将其到2020年的减排目标从20%提高到30%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