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市财政对于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阶梯奖励,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奖励10万元;1万吨标准煤(含)-5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1万元;5万吨标准煤(含)-100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3万元;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奖励15万元。2013年通过认证的9家单位的奖励资金,于2014年底前拨付。
由于能源管理体系实施主体覆盖了
碳排放管理体系实施主体,即247家重点用能单位中包含了163家重点排放单位,《通知》中单体系奖励的方式可有效避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