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山南市关于加强清洁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送审稿)

2024-11-21 14:12 来源: 山南市能源局

关于加强清洁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送审稿)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市直有关部门,各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一基地、两示范”的部署要求,实现山南市水电、风电、光伏三个千万千瓦的目标,积极发展清洁能源,结合我市当前清洁能源发展形势及存在问题,需进一步加强清洁能源(水电、风电、光伏)项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科学谋划和布局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区、市)根据资源、用地、电网接入和消纳、建设成本等,紧盯国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窗口期,科学规划储备项目,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坚持规模化开发,同时避免只为固投上项目,贪大求全,脱离实际发展。

(二)坚持规模化、基地化发展。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降低开发成本,有效避免资源开发碎片化、低效化。坚持以规模化、基地化开发为导向,鼓励资源要素优先向大中型水电、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置,鼓励一家或多家企业联合规划开发30万千瓦以上基地风电、光伏基地并分期实施,统筹基地项目送出通道建设;基地资源原则上由一家企业集中开发,允许多家企业分片、分期开发。

(三)坚持一体化发展。坚持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发展,风电、光伏发电资源要素优先向已建在建的水电站配置,形成水风光热蓄多能互补,提升送出通道利用效率,提高调节、消纳新能源能力。

(四)坚守生态和发展底线。在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中,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坚持牧光互补,原则上不在河谷富庶地带、军事禁区、生态保护红线内、机场和重要国省道周边开发光伏项目。新能源开发要有民族特色、地方特点,具备条件的可与旅游文化相融合。

二、扩大市场开发主体

(五)坚持市场主导,激发投资活力。鼓励不同市场主体,采取多种合作方式,依法依规投资开发新能源项目,坚持公平竞争、防止行业垄断,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择优确定项目开发主体。

(六)充分利用消纳能力。财政要拿出一定的资金支持消纳能力建设,鼓励具有电力送出能力、调峰资源企业统筹新能源项目开发,提升新能源发电质量和送出能力。鼓励有绿色能源消费需求企业积极投资开发新能源。

(七)推进企业一体化开发。支持新能源装备业、制造业与新能源一体化开发,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鼓励离网发展氢氧产业、绿氨、绿色甲醇等新能源制造业。

三、规范项目管理

(八)规范项目储备与申报。一是规模化基地化谋划。市能源局根据发展需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近期建设和远期规划相结合,合理制定全市清洁能源总体发展目标和规划,以基地化规划、市场化开发为原则,整体竞配、分批实施,同时抓好事前预防,防范“跑马圈地、圈而不建”,快速推进基地化规模化发展。二是项目储备。各县(区、市)按照市能源局发展规划,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储备具体项目,并按年度进行分解。三是送出线路及消纳能力核定。市能源局将各县(区、市)审核上报的项目汇总,由国网公司对送出线路及消纳能力进行分析,市能源局审核上报市政府核定。四是优选项目上报。市能源局将区域消纳能力反馈各县(区、市),并根据消纳能力、土地性质、输出通道、技术条件等方面综合评估,从申报项目中优选项目上报市政府。五是分配建设规模和竞配。按照自治区能源局批复的开发建设方案分配各县(区、市)年度建设规模,有竞配要求的由市能源局组织开展竞配,涉及基地化、规模化的接续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优先开发的重点项目,将优先直接配置、不再组织竞配。六是项目备案或核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要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市能源局负责备案。水电、电网项目确需核准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详见附件)

(九)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新能源项目,优先纳入并网规模。项目单位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办理相关前期手续。竞配成功后取得中选通知书或直接取得开发权的开发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和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市能源局签订三方开发协议。原则上,新能源备案项目在正式取得开发权后1个月内完成备案,核准项目在正式取得开发权后3个月内完成核准,逾期未完成备案或核准的指标自动作废(如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光伏项目在备案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在1年内并网发电;风电项目在备案或核准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内并网发电。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收回该项目指标,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延期开工的,需提前向市能源局申请建设延期,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并网发电的项目,需提前向市能源局申请并网延期,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9个月,否则将该项目移除并网规模项目名单。

(十)建立健全项目调度制度。上一年12月31日前,各县(区、市)和开发企业制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市能源局和发改委审核,开发企业按照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完成投资任务。年中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对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固投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进展及存在问题等实行周调度、月调度,各企业于每周五18:00前、每月5日前将周调度情况、月调度情况分别报送市能源局,每月1日-5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入统,每月1日-10日完成新企业入统计名录库,每月10日-15日完成新开工项目入库。市能源局将对各县(区、市)、各开发企业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实行考核制度,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或未履行承诺的企业,将予以惩戒并与市内新能源建设项目安排挂钩,必要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施工企业要严格项目管理,及时优化调整工期,按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按承诺履行义务。

四、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十一)持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企业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统筹土地报件报批、租赁等工作,减少非必要中间环节和附加条件,降低开发成本,千方百计调动开发企业投资积极性,推动项目早落地、早见效。完善新能源项目投资备案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建立新能源项目集中审批绿色通道,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新能源企业的不合理投资成本。

(十二)加强正面引导。支持项目推进快、建设质量高、乡村振兴融合好的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一批新能源项目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相融合,助推地方经济发展。坚决打击为获取资源配置不切实际承诺、哄抬地价、吹嘘收益、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

(十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每年市本级财政拿出5000万以上,县级财政根据自身财力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新能源项目投资入股、送出线路及消纳能力等建设,逐步建立山南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新能源发展,财政投入一定资金支持扶贫性风电、光伏项目,研究将新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十四)支持新能源消纳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电网企业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平台和枢纽作用,财政拿出一定资金,支持和指导电网企业积极接入和消纳新能源。完善调峰调频电源补偿机制,加大水电扩机、抽水蓄能和太阳能热发电项目建设力度,推动新型储能快速发展。支持输配电网建设、电网老旧设备更新,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高电网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电网接入新能源的能力。完善新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建立完善新能源电力消纳责任考评指标体系和奖惩机制。

(十五)完善新能源项目用地管制规则。新建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不得突破标准控制,鼓励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能源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同机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基础上,统筹安排大中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布局建设大中型风光电基地。严格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费,严格执行《山南市支持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不得超出规定征收费用。

五、严格项目管理主体责任

(十六)严格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对存在严重失信、倒卖年度建设计划指标、建设期转让项目控制权、恶性竞争等行为的企业,其开发企业一律纳入黑名单,计入企业不良征信记录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新能源项目建设竞配及开发。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上)、保护生态环境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取得开发权后,因自身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限及时核准、备案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新能源项目建设竞配及开发;项目备案、核准后,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按规定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并网发电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新能源新建项目竞配及开发。市能源局定期不定期对本年度或上一年度项目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与竞配挂钩。

(十七)严防“双拖欠”。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监管。开发企业严禁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参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督促总承包企业及时建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约定将工人工资打入实名制账户,施工现场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十八)加强质量安全监督。一是明确程序。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安全监督手续按照属地管理,在能源主管部门办理。我区未建立可再生能源质量监督机构前,质量监督手续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国能、华能项目在本集团办理)。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工、竣工、重要分部等关键节点验收应通知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参与。二是明确质量责任。按照“齐抓共管、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能源项目质量监督和管理。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自治区能源局、市县能源局均为能源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职责分工,分级属地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建设参与各方按各自职责负质量主体责任。由市级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市、县两级能源局参与质量监督管理。三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党政各级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参与各方要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安全责任到位,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安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视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可适时调整,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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