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一个基于
市场的灵活机制,其核心内容是允许附件一缔约方 ( 即发达国家 ) 与非附件一国家 ( 即发展中国家 ) 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
减排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的设立具有双重目的: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为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做出贡献;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之下量化的温室气体减限排承诺。通过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发达国家的政府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并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获得的 CERs 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国内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也可以在相关的市场上出售获得经济收益。由于获得 CERs 的成本远低于其采取国内减排行动的成本,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实现减排义务的经济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和/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清洁发展机制是一种“双赢”的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合作也可以降低全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总体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