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项目在钢铁行业的可行性评估研究分析报告

2015-3-29 00:05 来源: 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作者: 田佳萌

    调查显示钢铁生产和相关的焦炭制造排放的CO2约占全球人为产生CO2排放量的6%-7%。超过50%的钢铁生产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因此有广泛空间引进大幅减排CO2的节能技术。在东南亚发展中国家,阻碍这些技术引进的一些关键问题包括资金不足、缺乏技术专家、缺乏规范/市场驱动。本文描述了受碳排放信用交易市场支持的清洁发展机制如何通过技术转移和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换为碳排放交易来解决这些问题。清洁发展机制支持的项目范围宽泛,而且这一机制的目标是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本文试图评估目前针对钢铁行业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措施的清洁发展机制涉及的领域和方法。分别介绍了联合国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框架和项目注册要求及评估清洁发展机制方法和适用领域所采用的方法。本文探讨了钢铁行业特定项目分类的可行性。最后对清洁发展机制的市场进行了概述,并总结了在东南亚钢铁行业中清洁发展机制的可行性。
    1清洁发展机制概述
    1997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一个抑制全球气候变暖的里程碑式条约《京都议定书》。迄今为止,已有183个国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按其规定,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期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规定减排的6种温室气体为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列入附件I的缔约方(即发达国家)必须实现强制减排目标;鼓励非附件I 国家采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为了帮助附件I国家以较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设立了三种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规定,附件I国家向非附件I国家(即发展中国家)提供额外的资金或技术支持,帮助其减排温室气体,可根据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获得碳排放信用额度。CERs可用于抵减附件I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按CO2的减排量计),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联合履约机制规定,附件I国家可以在其他附件I国家以更低的成本实施减排项目,获得的减排单位(ERUs)可抵减《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量。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规定,允许不同种类的碳排放信用额度包括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进行交易,通过调节碳排放信用额度的供应和需求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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