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综观“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人类文明历史变迁,把握“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的国家历史发展脉络,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交汇点”,为我们准确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引。结合已有成就和新的要求,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理解“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首先,及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生动实践是生态文明“良法”形成的“先行区”和“试验田”,而法律制度的确立又反向确认了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成果,二者相辅相成。
其次,借助法治支撑改革行稳致远。改革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的调整,法律是一种明确、普遍、强制的行为规范,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关键作用。“坚持立法先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保障改革方向正确、进程不反复、不回潮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以法典编纂保障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当前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内部存在着价值冲突、逻辑矛盾等
问题。应当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契机,对环境法律体系进行系统整合、编订修纂、集成升华,实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提质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