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
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财资函〔2024〕1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于6月28日、11月22日先后两次发布了《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申报的通知》《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延续申报时限的通知》,鼓励2023年度形成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的企业申请奖补激励资金。期间,我局收到有关企业申请氮氧化物减排奖补激励资金的相关材料。经减排量初审和减排量核查等程序,现将该企业大气污染物治理项目氮氧化物减排量的认定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至12月17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hb88889999@126.com,逾期视为无意见。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