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 向
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或视 同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单位有两个含义。第一,单位是指除企业之外的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或视 同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在不引起混淆时,单位也用来统称企业及企业之 外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视同法人)。第二,单位是计量事物的标准量的名称,比如,克(g)是质量的单位,焦耳(J)是热量的单位。
二氧化
碳排放单位是指
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有二氧化碳排放活动的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单位简称排放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吨(含)以上,需要向市政府报告其二氧 化碳排放状况的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简称二氧化碳报告单位, 或简称报告单位。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大于 1 万吨的企业(单位), 或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大于1万吨的企业(单位),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简 称重点排放单位。自愿参与碳
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单位),需参照重点排放单位 报告方法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情况。
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是指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之外的其他二氧化碳排 放报告单位。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简称一般报告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是按照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计算企 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活动。
排放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排放二氧化碳的设施。既有设施是 2013年1月1日之前投入运行的设施。新增设施是2013年1月1日(含)之后投入运行的设施。重点排放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二氧化碳年直接排放量超过1万吨CO2(含)的排放设施。
耗电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消耗
电力的设施。北京市辖区内电力消耗包 括终端用电设施的电力消耗(含发电企业自身厂用电消耗,输、配、售电企业用 电消耗)和电网线损消耗。耗电设施包括用电设施和输配电网络。
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二 氧化碳排放和/或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生产过程(包括熟料生产过程碳酸钙和 碳酸镁分解排放和
石化产品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和/或废弃物处 理的二氧化碳排放。
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耗电设施电力消耗所隐含的电力 生产时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