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氧化
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原则。北京市行政辖区 内企业(单位)固定设施导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或二氧化碳间接排放的,该企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活动。一般情况下,固定设施所有者 是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责任方。对于大型公共建筑,直接排放二氧化碳和间接排放 二氧化碳的固定设施的运营企业(单位)是提交二氧化碳报告的责任企业(单位)。 大型公共建筑的出租方有义务敦促承租方尽其责任。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还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可比性、透明性、客观性 等原则。
完整性是指所核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了企业(单位)所有的本指南所界 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和废弃物处理 的二氧化碳排放。
一致性是指企业(单位)应使用本指南规定的核算
方法学,并且对于同一企 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
透明性是指企业(单位)应该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温室气体排放 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从而确保核查人员和主管机构 能够复原排放的计算。
客观性是指企业(单位)应保证排放量的计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没有系统性 的错误或者人为的故意错误,排放量计算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报告企业(单位) 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