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18 21:09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张博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火力发电生产活动的,其火力发电 生产活动的二氧化碳排放参照“火力发电生产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水泥生产活动的,其水泥生产活动的二氧化碳排放参照“水 泥制造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石化生产活动(包 括制氢、乙烯生产、环氧乙烷生产、醋酸乙烯生产等)的,其石化生产活动的二 氧化碳排放参照“石化生产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在本市行政辖区 内有服务业生产活动的,其服务业生产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参照“服务业企业(单 位)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边界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 设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锅炉 等固定设施消耗的各种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不包括交通运输设 施等移动设施的排放,不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社会生产活动的排放。居民 社区排放应单独核算,相关数据应单独计量。
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 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排放。此电力消耗不包括企业交通运输等移 动设施的电力消耗,不包括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社会生产活动的电力消耗。 居民社区电力消耗应单独计量、单独核算。
在年度二氧化碳报告中,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依据企业能源台账,分别报 告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锅炉等固定设施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化石燃 料消费量。同时,报告单位应报告其燃料消耗量最大的燃料的热值,可采用购买 合同等信息。没有证据证明此热值的,需自行测量,每年至少测量一次。
在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的重点排放设施的能源消耗量应 单独测量和记录。其能耗最大的3台锅炉的低位发热值也应单独测量和记录。供 热月份每月测一次,一般应该在测量月份的第1周的星期一测量,例外情况需要 在报告中特别说明。
燃煤热值测量方法应遵循《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213-2008)的相关 规定。天然气低位发热值的测量方法应遵循《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 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GB/11062-1998)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