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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体目标。全省新建(含搬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全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7年底前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厂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二是绩效要求。明确了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清洁
运输等3方面的改造要求。
——有组织排放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0、80毫克/立方米,氨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达到超低排放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每月至少95%以上运行时段满足上述要求。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无组织排放源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及周边无明显气味泄漏。
——清洁运输要求。新置运输车辆原则上应选购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2025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40%;2027年底前,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70%。
三是治理任务。提出了5方面重点治理任务,包括:严格新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环境准入、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垃圾焚烧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协同开展减污降碳、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对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脱硝设施,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4小时均值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进行设计,高于现有企业80毫克/立方米的改造要求。
四是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评价管理、强化
政策技术支撑、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等5项要求。分别对生态环境、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工作任务提出了要求,明确生活垃圾焚烧厂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
五是相关附件。细化明确了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控要求、清洁运输管理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