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ETS排放总量的确定
(一)全国ETS排放总量的确定
全国ETS排放总量可以采用“分解法”或“加总法”确定,两种方法各有优劣。
与“加总法”相比,“分解法”有三个方面的优点。第一,ETS
政策目标的确定性较强,在宏观层面明确地分配了ETS部门和非ETS部门的
减排责任。第二,决策权比较集中。由中央政府决定ETS在实现社会总体减排目标中的作用,对政策工具的掌控更强,目标设定可以充分体现中央政府的减排意志。第三,统一
市场的特征明显,符合传统的“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特征。市场波动时便于由中央政府总体调控,效果更好。
但是,“分解法”面临着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的挑战。受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转型调整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未来的
碳排放情况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分解法”从全国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出发,制定ETS部门排放总量上限,将面临各种不确定性的挑战。ETS是以企业为实施对象的政策工具,其排放总量的设定要与纳入企业的配额分配保持协调,二者的相互协调应计入政策的实施成本。此外,还需掌握企业的排放情况,而直接从中央政府层面了解微观排放实体的信息,将面临信息不对称的挑战。
“加总法”的优缺点和“分解法”恰恰相反。它将总量确定下放到省级层面,能够降低宏观数据不确定性的影响;而且省级政府对企业的情况了解较多,信息收集和处理的成本较低。但是,它不具有“分解法”目标明确、决策权集中、市场统一性强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