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碳市场后的配额如何分配的方式研究

2015-4-1 07:32 来源: IdeaCarbon

各级配额数量的协调


(四)各级配额数量的协调
配额分配时要保证全国ETS的排放总量省级ETS覆盖部分的排放总量和企业三个层面的配额数量相等。

1.全国ETS总量T全国与各省ETS总量T省i之和相等:


2.省级ETS覆盖部分的排放总量T省i与本省企业配额EAij之和相等:

但在实际分配中,由于确定方法的差异,无法保证省级和企业层面的配额数量自动等于国家层面的总配额量,因此,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对地方和(或)企业层面的配额数量进行调整。
若采用分解法确定全国ETS目标T全国 需要在中央层面对各省ETS覆盖部分的排放总量T省0i进行统一调整,以保证T全国的确定性调整方式有多种不同的选择。例如,可以设置统一的调整系数:


调整后各省ETS部门覆盖排放总量:T省i= T省0i。
若省级ETS总量T省i和企业配额EAij通过“自顶向下”方式联系,需保证T省i的确定性,可在省级层面对企业的配额数量EAij0进行调整。例如,可以设置统一的调整系数:


调整后,企业配额:

(五)小结
全国ETS总量的确定方式、省级ETS总量的确定方式、企业配额分配方法的确定主体,这三方面问题都有多种政策选择,根据不同选择的组合,理论上最多有12种分配方式(表1)。

表1 不同政策选择下的配额分配方式

确定全国统一ETS的配额分配方式,其核心是确定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间的决策权分配,需要在不同政策选择之间进行协调与权衡。中央政府拥有较大决策权,有利于统一市场的形成,提高ETS的经济效率;但很难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和地方特点,可能限制地方政府的行政空间,而且实施成本较高。若地方政府有较大的决策权,则可以充分考虑地方特点,发挥ETS帮助地方政府低成本实现碳排放控制总体目标的作用,且能降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实施成本;但可能由于“囚徒困境”导致“竞底效应”,造成配额分配过量,使非ETS部门承担过多的减排责任,增加碳排放控制的总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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