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1 12:41 来源: 江苏和碳环境公司 |作者: 郑颖
石油化工企业盘查报告指南要求:
报告主体应以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边界,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设施范围包括基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厂区内的动力、供电、供水、采暖、制冷、机修、化验、仪表、仓库(原料场)、运输等;
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管理系统(厂部)以及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等)。
根据ISO14064-1标准,核算边界的确认有3种方法,即:1)股权比例方法;2)财务控制方法和3)运营控制方法。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盘查报告指南的要求来看,核算边界的确认实质上采用的是运营控制方法,也即企业需要核算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各种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如果除石油产品和石油化工产品之外,还从事其它产品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还应参考其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例如,很多大型石油化工企业自带火力发电机组,那么由这些火力发电机组发电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就需要按照《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进行报告和核算。
另外,很多企业或将资产出租(业务外包)给其他实体,或向其他实体租赁资产(业务承包)。根据GHG Protocol,对于采用运营控制方法来确定范围边界的报告主体来说:
作为出租方,将资产出租(业务外包)给其他个人或企业负责运营,那么由这些个人或企业运营控制的资产或业务单元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应该计入该石油化工企业。例如,若催化重整装置的催化剂烧焦由专门进行催化剂再生或回收的其它企业进行而非由石油化工企业自己进行,则这部分烧焦产生的CO2排放不计入石油化工企业。另外,如果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食堂、澡堂是由其他的个人或企业承包经营的,那么食堂、澡堂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应该算作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若承租方或者承包方对其承租的资产或者承包的业务没有运营控制权,则这一部分温室气体排放仍需计入石油化工企业。
作为承租方,租赁办公场所或者车辆,那么由石油化工企业负责运营控制的建筑物或车辆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需要纳入该石油化工企业。若石油化工企业对其租赁的办公场所或车辆没有运营控制权,则这一部分温室气体排放则不应计入。
如果报告主体对不在同一地理位置的多套生产设施都拥有运营控制权,则需要将所有设施的排放单独核算后加和,即分散边界的加和。
报告主体确认核算边界的结论应以明确的文件形式体现,例如提供排放单位的营业执照、厂区平面图、租赁合同和外包合同等,以提高温室气体核算工作的透明性,并便于第三方核查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