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4-12-24 11:37 来源: 生态环境部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聚焦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和当前环境管理的需求,规定了农药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和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一健全污染物控制项目。《农药标准》共规定了10项常规污染物、18项特征污染物和1项综合毒性指标,结合行业产排污特征和污染防治技术经济可行性,并参考国内外已有的标准规定,科学合理确定排放限值。同时,以附录形式列明常见农药中间体品种和农药生产品种对应的特征污染物,为相关企业和环境管理部门根据特定农药生产类型选择适用的特征污染物提供参考。

二优化间接排放管控要求。根据企业废水排入的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类型的不同,提出差异化的间接排放管控要求。一是严格控制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含原药生产的农药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现有含原药生产的企业自2026年12月1日起,废水经评估允许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除全盐量指标外,其他指标应达到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二是允许协商排入专业化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入专业化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除活性成分外,其他各类指标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形式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三是合理设置排入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求。对于常规污染物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协商确定间接排放限值,未协商的常规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执行标准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

三细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为加强环境精细化管理,防止废水稀释排放,《农药标准》根据行业实际水平,规定了11大类40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既推动企业降低废水排放量,又为排污许可制实施中许可排放量的确定提供了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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