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对以下情况可以采取暂停交易、特殊处理及特别停牌等监管措施;
①连续3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均达到日议价区间限制最低或最低价格的,本中心有权于第4个交易日9:30-10:30对该标的物暂停交易,并发布警示公告;
②对连续20个交易日(D1-D20)内累计有6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达到日议价区间最高价或最低价、且当日收盘价较连续20个交易日的第1个交易日(D1)收盘价涨跌幅达到或超过30%的,本中心对该标的物进行特殊处理;
特殊处理期为20个交易日。特殊处理的标的物在其名名称前用“*”加以标注,其议价幅度比例调整为5%。
如特殊处理期结束当日的收盘价较连续20个交易日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或超过30%的,继续进行特殊处理;否则,从特殊处理之日起第21个交易日取消特殊处理;
③本中心可以对特殊处理的标的物和价格异常波动的标的物实施特别停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