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环气候〔2024〕250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通知》(沪环气候〔2023〕43号)和《关于开展本市纳入全国
碳市场非
电力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2025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沪环气候〔2023〕203号)的要求,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扎实做好全国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现将发电和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电行业
(一)企业范围
2025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详见附件1。2024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见《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2024年度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通知》(沪环气候〔2023〕202号)(两年度名录保持一致)。
(二)工作要求
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完成月度信息化存证;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2025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2025年3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清缴履约应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按时完成。
受委托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管理平台填报工作。
二、非电力行业
(一)企业范围
2024年度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详见附件2。
(二)工作要求
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5年3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受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25年9月10日前完成2024年度
钢铁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2025年12月10日前完成2024年度其他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
三、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
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定期开展碳排放数据自查,规范数据填报和支撑凭证上传;规范煤样采制、样品留存,我局将组织现场抽查并对
问题予以通报。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月度信息化存证等审核工作,督促重点排放单位落实问题整改,并对通报或工作提示中的有关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处理。
四、其他有关事项
1. 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录及其管理要求将根据生态环境部对于钢铁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要求作相应调整,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2.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节点详见附件3。
3. 如遇技术问题、
政策问题,可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帮助功能模块咨询。
联系人:市减污降碳中心 卞吉玮
电 话:24011898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处 林 立
电 话:23115641
附件:1. 上海市2025年度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2.上海市2024年度非电力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3.发电和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工作年度节点安排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1